适用范围: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的物业和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产业载体。

扶持对象及标准:
基本条件: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
(二)申请扶持时无未处理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购置扶持:

已购置前海合作区内政策性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购置补贴。

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的其他机构按照实际租金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高可扶持3年。
产业扶持用房:购置或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扶持用房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以上扶持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但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申请与审核: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租金扶持对象按以下情况提交申请:
(一)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创业园区且符合条件的机构,由项目运营单位对其租金直接减免;项目运营单位统一向前海管理局申请扶持;
(二)其他扶持对象可自行申请,或委托项目运营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

申请材料: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主要包括: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三)房屋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五)如委托项目运营单位申报的,需提供法人或非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责任与监督:
享受租金扶持的机构,在扶持期限内不得转售、转租或分租,否则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违规处理:若发现产权单位故意阻挠依法申请扶持,或哄抬租金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削弱承租单位承租意愿的,产权单位所持前海合作区内所有办公用房三年内不得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违规罚则:申请主体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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