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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深港人才特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规定,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人才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相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全职工作的个人,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前海注册公司,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在前海;
(二)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三)申请扶持时,个人不得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且不得在截至申请扶持之日五年内,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
第五条【择优不重复】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六条【预算管理】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集聚
第七条【人才奖励】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分别给予720万元、324万元和216万元的人才奖励,分6年平均连续发放。
(一)杰出人才:在各研究领域处于国内外一流水平,包括但不限于两院院士或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机构院士;世界顶尖奖项或发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深圳市特聘岗位专家A类人才等具有相当成就的知名专家。
(二)领军人才:在各研究领域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创新创业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带头人,深圳市特聘岗位专家B类人才;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在国内外一流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丰富研究经验的教授级专家。
(三)青年人才:在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成长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深圳市特聘岗位专家C类人才;在国内外一流高校或研究机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副教授级专家,或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在全球顶尖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一定研究经验的优秀博士人才。
经认定的杰出人才可举荐1名青年人才。其中,杰出人才无年龄限制,领军人才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青年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八条【人才载体】对在前海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市开办经费的基础上给予100%配套资助。对在前海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在市设站资助、生活补助和科研资助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50%、50%配套资助。
第九条【人才团队】经认定为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或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团队,按照省市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入选为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按照市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25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条【住房补贴】优先保障前海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对租住前海人才住房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自人才认定当月起6年内,分别给予100%、80%、50%的租金补贴。
第三章 深港人才合作
第十一条【执业奖励】对在前海提供金融、会计、税务、法律、航运、工程建设、教育医疗等专业服务,并取得相关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最高奖励8万元。
第十二条【就业奖励】对来前海全职工作的港澳青年,按博士6000元/月、硕士4000元/月、学士3000元/月、副学士及以下文凭2000元/月的标准给予就业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用人资助】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聘用港澳青年的前海机构分摊用人成本,按每名港澳青年在前海应税工资薪金收入30%,给予每年最高8万元的用人资助,每家机构最高240万元,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实习补贴】对参与前海管理局组织的“港澳青年招聘计划”的港澳青年,按每人每月3000元给予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习期限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创业奖励】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创办科技及创意机构(前海注册港资公司),其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创业奖励。对创办多家机构的,最高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贴息支持】对来前海全职工作的港澳人士给予银行融资贴息支持(非涉房类),按每人支付银行融资利息总额的50%给予支持,每人每年贴息总额最高5000元。
第十七条【博士后资助】经前海管理局备案,由港澳高校招收并派驻到前海开展研究的港澳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27万元科研资助,派驻期限为12个月或24个月。对上述博士后的港澳高校导师(限1名),给予每年8万元的导师津贴,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归巢人才奖励
第十八条【基本条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对前海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上述人才要求在前海纳税不低于100万元的机构或不低于30万元的港资机构全职工作,在前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
第十九条【贡献奖励】经所在机构推荐,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的, 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25%给予奖励;
(二)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35%给予奖励;
(三)上一年度在前海直接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直接经济贡献超过20%部分给予奖励。
个人最高限额3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限额2000万元,其中前海总部企业和港资机构的个人最高限额5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限额3000万元。如年度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年度预算总额、机构和个人上限,依次按预算总额、机构限额、个人限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五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对在前海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港澳人士,分别按每年6000元、3000元保费标准,由前海管理局统一为有需要的人才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保障区域包括港澳及内地医疗机构(私立昂贵机构除外)。
第二十一条【子女教育】对在前海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港澳人士,其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前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的,按每年缴交学费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教育扶持。
第二十二条【出入境便利】发布《前海外籍人才紧缺职业清单》,提供外国人(R字)签证、停留证件、工作许可、永久居留等出入境管理服务。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并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人员申请居留许可。
第六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三条【申报流程】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请。以单位作为申请主体,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同行专家协助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对象为个人的,单位应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报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受理期限】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执行的,前海管理局取消或收回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相关机构、个人录入公共信用记录,取消5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信息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港澳专业人士执业违规的,将通报特区政府及行业协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和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落户重大创新载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高层次人才,或在集聚人才发展、打造创新策源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本办法扶持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约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本办法所称“前海”,是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区内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按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或在前海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自建办公用房。
本办法所称“全职工作”,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前海符合条件的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法定代表人除外);
(二)由前海符合条件的机构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税3个月以上。聘用后以前海作为个人所得税主要征缴地,并承诺在国内其他地区无工资薪金所得税扣缴记录。符合条件的不同机构的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境外人士累计在内地居留90天以上。
本办法所称“港澳人士”,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或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其中,港澳青年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4周岁。台湾居民可参照港澳人士享受有关扶持。
本办法所称“港澳专业人士”,是指港澳人士中,取得港澳或内地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律师、医师、教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测量师、专业规划师、建筑师、专利代理师、资产评估师、船长或轮机长等,或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中国精算师、特许公认会计师资格证书之一的金融持证人才。
本办法所称“港资机构”,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30%以上的机构。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香港人士。澳资(澳门)及台资机构的认定和扶持标准可参照港资机构。
本办法所称机构“纳税”,是指上一年度税收所属期内在前海纳税(不含关税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办法所称个人“应税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上一年度税收所属期内在前海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一流高校”,是指全球前150名或香港前5名高校;“全球顶尖高校”,是指全球前50名高校。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同一年度,本办法的高层次人才奖励与归巢人才奖励,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本办法的港澳青年就业资助与归巢人才奖励,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同时与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等与个人经济贡献有关的人才扶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有效期一致。